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19-01-14
来源: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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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住房保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土地供应、金融信贷支持、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加快项目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平分配,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我区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区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确保工程质量;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三)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以“四房三改”(“四房”是指廉租住房、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三改”是指棚户区改造、周转住房维修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两补一金”(“两补”是指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为基础,以覆盖城乡房屋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抓手,符合西藏特点的、多层次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所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干部职工周转住房供需矛盾明显缓解,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继续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十二五”期间,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相对较多、廉租住房需求仍较大的地(市)、县(市、区),要继续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各地(市)要在建设用地、资金配套上优先保证,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以40—50平方米为主,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同时,要完善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确保“十二五”末实现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二)加大周转住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周转住房的投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工作地无房干部职工周转住房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基础上,根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动态变化情况和周转住房实际需求,合理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周转住房建设要重点向基层倾斜。周转住房以新建为主,可以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商品房和社会闲置存量房。严格控制周转住房套型面积,新建周转住房项目一般应有二个(含)以上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执行,租金收缴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无房务工人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人口相对密集和人口净流入量较大的部分县城要重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房选址要与当地产业、就业布局和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相衔接,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区域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情况采用多种户型,套型面积一般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不得超过当地同等地段、同类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各地(市)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本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细则,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继续允许国有企业按照企业房改政策规定经房改部门审批后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擅自违规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一书两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开工许可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城镇棚户区改造要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鼓励企业通过房地产开发的形式改造城镇棚户区,对房地产开发改造城镇棚户区的,棚户区拆迁由政府主导运作。城镇棚户区改造小区应达到市政道路、给排水管网、供电通讯、公共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要求。
(六)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认真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十二五”农牧区民房改造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补助力度,以抗震加固和危房改造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整合资金、保证质量,通过三年完成18.55万户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让所有农牧民住进经济、安全、适用的房屋。各级农牧民安居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增加政府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和补助力度。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入,从2012年起,取消边境县(乡镇)新建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项目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地(市)、县(市、区)要鼓励和充分利用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继续加强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工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明确规定,对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地(市)、县(市、区),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二)确保土地供应。各地(市)、县(市、区)要将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要采取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向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执行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按照有关融资协议由本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财政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政府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由其申请贷款,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积极探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新路子,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积极创新融资渠道,探索多种筹资方式,拓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集中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弥补资金不足。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商品房和社会闲置存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用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
(一)做好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各地(市)应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在外部环境、建筑风格设计上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充分体现和做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有机结合。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大力推广使用建筑标准图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并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居住功能。同时,应强制采取节能保温措施,室内应简单装修。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采暖和抗震性能,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各地(市)要按照计划加快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项目前置审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工程质量责任。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产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砂石料等地方建材的现场抽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和清理整顿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和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地材等违法行为,严禁不合格地方建材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在施工现场指派专业人员蹲点上岗监督,对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和每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通病,全面实行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五、完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市)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烈军属、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丧偶或丧子)的二人户家庭,各地(市)、县(市、区)根据房源情况可安排入住小户型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经济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确保”的前提下,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市县,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住房)并轨使用的,需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周转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低于2年,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后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推行租赁住房补贴通过银行存折(卡)发放的模式,提高管理效率。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
(三)加强使用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各地(市)要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鼓励住户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住户经济负担。
(四)强化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周转住房承租人在工作地取得自有住房的或者调离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腾退承租周转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周转住房租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房租。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十二五”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提前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任务、投资规模、资金补助标准等,明确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来源渠道和开竣工时限。各地(市)、县(市、区)要按照年度计划任务,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制定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优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减免审批费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尽早开工,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要分别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市)及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市)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市)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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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覃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