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1-11-25
来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工布江达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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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2021〕06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工布江达县某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XXXXXXXXXXXX75D
住所(住址):工布江达县某某加油站职工宿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4月25日接举报,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涉嫌向尼洋河倾倒生活垃圾。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现场有明显的柴油味;二是现场有倾倒剩菜剩饭的痕迹,痕迹很明显;三是加油站负责人阐述工作人员存在向尼洋河倾倒剩菜剩饭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影像资料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四)向水体排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1〕0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