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1-11-25
来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工布江达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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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2021〕0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工布江达县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次松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115XXXXXXXXXXXX84E
住所(住址):工布江达县某某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4月6日,我局对重点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的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某藏猪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影像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1〕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6.1091万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零玖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