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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工布江达县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县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和《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号),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参照《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号)中涉及的八大产业,结合我县实际,重点鼓励高原生物、特色文化旅游、清洁能源三大产业以及其他符合工布江达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实体经济项目。

具体包含如下:

(一)高原生物产业

1.从事高原生物、林上林下资源等产品种植、研发、生产和特色畜禽渔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具体包括青稞增产、牦牛、藏猪产业育肥、饲草增收等农牧业发展产业。引进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实施青稞种质创新、家畜选育与健康养殖、牧草种质改良与利用、特色农产品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等产业;引进新品种培育、良种选繁、人工种草、畜禽规模化高效养殖等产业。

2.藏医,中藏药,种植、养殖、研发和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二)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1.打造大型旅游风景区、综合性旅游休闲设施,大力发展“旅游+”农业、工业、商务、体育、健康、科技等新兴旅游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文化创意、动漫影视、现代传媒以及高原文体活动的企业或项目。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产业化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三)清洁能源产业

1.从事水电、风光储、碳中和等绿色新能源开发的企业或项目,主要是光伏及储能。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能源项目。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其他《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号)中明确鼓励的产业,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明确的西藏自治区鼓励的41类项目,符合工布江达县发展实际的,可按本办法落户工布江达县。

第三条成立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国安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先创国投公司、县农业银行、各乡镇等单位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与县招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提“固定资产投资”须以县统计局入库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县政府设立“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所明确的招商引资奖励,县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二章产业扶持政策

第一节项目落地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在工布江达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节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实体企业在工布江达投资,对企业注册地在工布江达且投资项目符合工布江达产业发展导向(本办法第二条所明确的产业,下同),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竣工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4%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累计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两年、三年内完工的,竣工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单个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0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年予以支付。

第九条 落地企业用地及厂房专项奖励政策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工布江达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用地需要。鼓励企业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二)对符合工布江达优先发展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项目。如其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起始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执行。如企业以低于基准地价取得工业用地的,在取得地块后其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承诺强度的,企业需补齐成交价与基准地价之间的差额。

(三)企业实施的符合工布江达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完成超过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投产后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政府“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地及厂房专项扶持扶持资金计算标准为“用地亩数*40万元*30%”,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第三年予以支付。

(四)项目租赁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通过租赁县政府储备的尚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方式落地的,如其租赁期限长于5年,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或投产后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予以企业相当于一年租赁费用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第三年予以支付。

(五)项目租赁国有工业厂房

1.项目通过租赁巴河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厂房的方式落地的,对其厂房租赁费用予以优惠,其中前三年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第四年起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80%计收。

2.如其租赁期限长于5年,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或投产后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予以企业相当于三年租赁费用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两期支付,在投产后第三年支付50%,投产后第六年后支付剩余50%。

3.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产业园区,可参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厂房租赁政策执行。

(六)项目通过租赁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物业的方式落地的,如其租赁期限长于5年,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或投产后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县政府按项目第一年的实际租赁费用(标准不超过1000元/亩·年,超过部分不予扶持)予以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投产后第三年支付。

第十条企业落地的基础设施配套

(一)县人民政府为落地招商引资项目完善基本的基础设施配套,使项目用地实现“五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通排水、土地平整)。

(二)因客观原因政府暂无法解决“五通一平”的,可以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在项目投产后县政府按其“五通一平”基本费用(具体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核算为准)的80%予以“五通一平”扶持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第二年支付。

第十一条已落地企业在工布江达县再投资的,同一家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节享受相关扶持资金政策。

第二节企业经营中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在工布江达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节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工布江达县产业发展导向,其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企业成长扶持奖励资金的兑现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备注:纳税总额以《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 2022 69号)为依据。

第十四条商贸流通类企业专项扶持

(一)鼓励藏货出藏。向区外销售工布江达县名特产品且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按其实际物流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年销售额300万-500万的,按物流费用的3%予以扶持;年销售额500万-1000万的,按物流费用的4%予以扶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物流费用的5%予以扶持。单家企业年度商贸流通类企业专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物流费用以采购合同和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票据为准。

(二)鼓励生鲜类产品(具体指牛肉、藏猪肉、水产)向工布江达县外销售。

1.企业向县外销售生鲜类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销售额的2%予以扶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5%予以扶持。单家企业年度商贸流通类企业专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销售额以采购合同和往来票据为准。

2.生鲜类产品出县不出藏、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按其实际物流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年销售额100万-300万元的,按物流费用的3%予以扶持;300万-500万的,按物流费用的4%予以奖补;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物流费用的5%予以扶持。单家企业年度商贸流通类企业专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物流费用以采购合同和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票据为准。

(三)商贸流通类企业可同时享受销售额专项扶持和物流费用专项扶持。

(四)鼓励企业在工布江达县以外设立工布江达农产品销售门店。

1.对新设立的门店,应优先售卖工布江达县农产品(门店内上架的工布江达县农产品不少于10种)并悬挂“工布江达县优质农产品销售门店”标识,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予以扶持。对同一地级市域范围内开设的第一家门店,扶持5万元;第二家门店扶持3万元;第三家及以上门店扶持1万元。

2.对设立的门店,其年采购工布江达农产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采购额1%的扶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予以扶持单家企业年度采购扶持上限不超过10万元。采购额以采购合同和往来票据为准。

第三章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对年总投资在1亿元、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的项目,确定为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综合配套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实施引荐人引进奖励政策。鼓励相关企业、机构开展招商代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业务。

(一)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对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引荐人(包括企业、机构和除公职人员以外的个人),按被引进当年扶持奖励资金的5%给予扶持奖励,项目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扶持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和《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组织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宣传推介、洽谈签约、项目审批、跟踪服务、督查考核、安全保障、法律援助等工作,大力营造“亲商、培商、利商、留商、暖商”的浓厚氛围,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为落户我县的投资者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服务工作专班制度,对县重点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一般产业项目由县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具体跟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县国企、援藏工作队指定专人积极参与招商,协助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服务专班安排专人全程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招商引资协调会议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洽谈、落地、施工及投产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二)开辟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对于投资企业在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实施招商企业“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制度,由县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自安排专人协助招商引资企业代办前置手续。对于列入县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点对点指导、专班服务,由县政府指派专门人员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份。由企业向工布江达县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律师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执行。

本办法第二章所明确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在“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执行,其余奖励资金参照《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林政发〔2022〕69号)进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企业扶持退出机制。投资企业在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给予相应扶持奖励;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将取消此前兑现的资金或收回兑现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各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所确定的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提出异议的,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要求退出而提出异议的,可向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1+N办法(试行)〉的通知》(工政发〔2020〕3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