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征(占)用林草地办事指南
及补偿收费标准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组织、公民:
为加强林草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草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藏林发〔2023〕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综字〔201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布江达县实际,现将《征(占)用林草地办事指南》《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收费依据及标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
附件:1.《征(占)用林草地办事指南》
2.《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收费依据及标准》
3.《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附件1
征(占)用林草地办事指南
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
(一)事项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
(二)申报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公民。
(三)设定依据:《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四)申报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
(五)征(占)用林地手续申报提供材料清单
1.项目立项文件;
2.核实位置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林地申请书;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项目业主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安置补偿协议);
9.缴款票据复印件(林地、林木、安置补偿费及植被恢复费);
10.审查意见及现场查验表。
备注: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所有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均为逐级上报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无审批权限,只有监督、管理和做申报的权限。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
(一)审核审批范围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2.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3.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二)办理权限
根据《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有关规定及《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通告》相关委托事项,县林业和草原局有以下办理权限:
(1)临时征占用草原40公顷(含40公顷)以下的工程建设、勘查等事项实施审批;
(2)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40公顷(含40公顷)以下的事项实施审批;
(3)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托以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对临时占用草原面积4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含70公顷)的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事项实施审批(跨县区或同一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临时征占用草原的除外),委托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4)其他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的权限进行办理。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三)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4份原件);
(2)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证明复印件;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国有草原且未承包到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国有草原且已承包到户的,由村(居)委员会出具;涉及集体草原的,由草原所有权单位出具;
(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涉及集体草原的,由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涉及国有草原的,由申请单位与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补偿标准按照《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6)拟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7)拟征占用草原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咨询报告(致函县林草局出具);
(8)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自然保护地内草原的,提交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同意的批文或者意见;
(9)拟占用草原的现场图片4张;
(10)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需提供);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矿产资源勘探和矿藏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的,除提出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2.农牧区农牧民申请宅基地建设涉及使用草原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3份原件);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3份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红头文件(3份,至少一份原件);
(5)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3份,至少一份原件);
(6)拟征占用草原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7)所在村(居)委会用地意见(3份,至少一份原件,需含“四议两公开”相关材料,内容包含草原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相关意见);
(8)拟征占用草原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咨询报告(3份,至少一份原件,由县林草局出具);
(9)拟征占用草原现场图片(3张);
(10)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3份,占用承包到户的草原时提供);
(11)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相关备案文件(复印件3份)。
3.临时占用草原的,除提供第一项全部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受理方式
受理地点:工布江达县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理站;
受理程序: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资料或退件)——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根据审批权限受理上报或下达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30-13:00,15:30-18:30。
(六)审核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助收费
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已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占用土地5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市(地)所在城镇规划区内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规划区外及其他地区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二)征用城镇规划区内的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人工非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经济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用人工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其他草场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5倍补偿;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缴纳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其他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缴纳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作价给予补偿。名木古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在征地期间,抢建的房屋与设施,抢种的作物与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年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实际投入补偿。
第三十七条 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分别拨付: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予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收费标准
林地补偿:根据工布江达县实施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Ⅰ类片区安置补偿每亩按5462元计算;Ⅱ类片区林地补偿每亩按5120元计算,Ⅲ类片区林地补偿每亩按4798元计算。
林木补偿: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十五条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作价给予补偿。名木古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无林木蓄积的林木补偿标准按38800元/公顷计算(2586.6每亩),有蓄积林木补偿每立方米按2800元计算;
安置补偿:根据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Ⅰ类片区安置补偿每亩按8194元计算,Ⅱ类片区林地补偿每亩按7681元计算,Ⅲ类片区林地补偿每亩按7197元计算。
附表:1.工布江达县农用地征地区片价结果表
2.农用地征地区片乡镇
附表1
工布江达县农用地征地区片价结果表 |
|||||
农用地 |
修正系数 |
补偿标准 |
区片 |
||
Ⅰ |
Ⅱ |
Ⅲ |
|||
耕地 |
1 |
区片价(元/亩) |
35936 |
33686 |
31565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14374 |
13474 |
12626 |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21562 |
20212 |
18939 |
||
草地 |
0.61 |
区片价(元/亩) |
21921 |
20548 |
19255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8768 |
8219 |
7702 |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13153 |
12329 |
11553 |
||
林地 |
0.38 |
区片价(元/亩) |
13656 |
12801 |
11995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5462 |
5120 |
4798 |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8194 |
7681 |
7197 |
||
园地 |
1.1 |
区片价(元/亩) |
39530 |
37055 |
34722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15812 |
14822 |
13889 |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23718 |
22233 |
20833 |
||
未利用地 |
0.22 |
区片价(元/亩) |
7906 |
7411 |
6944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3162 |
2964 |
2778 |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4744 |
4447 |
4166 |
附表2
农用地征地区片乡镇 |
||
区片级别 |
乡镇名称 |
村名称 |
Ⅰ |
工布江达镇 |
果林卡社区、结底岗村、达帕萨村、阿沛村、卓木村、 宾格村、拉古旁村、扎玛村、孜嘎村、结定村、娘当村 |
江达乡 |
皮康村、朗村、吾路岗村、太昭村、唐丁村、帮嘎岗村 |
|
金达镇 |
嘎木村、金达村 |
|
巴河镇 |
雪卡村、朗色村、帮久村、叮当村 |
|
朱拉乡 |
扎热村、四章村 |
|
错高乡 |
错久村、结巴村 |
|
仲莎乡 |
仲莎村、林则村、那岗村 |
|
娘蒲乡 |
拉如村 |
|
加兴乡 |
加兴村、下巴塘村 |
|
Ⅱ |
江达乡 |
昂巴宗村、米吉村 |
金达镇 |
仲村、旁村、新生村、扎布村、德村、强洛村、色江娘村、加龙村 |
|
巴河镇 |
孜木宗村、仲当村、堆果村、秀巴村、东玛村、拉如村 |
|
朱拉乡 |
波村、嘎唐村、扎堆村、吉木雄村、柳四 |
|
错高乡 |
错高村、罗池村 |
|
仲莎乡 |
麦巴村、翁布朗村、巴朗村、结牧村 |
|
娘蒲乡 |
米瑞村、尼木纳村 |
|
加兴乡 |
松多村、罗马林村、吉朗村 |
|
Ⅲ |
金达镇 |
朗色村、多其木村、仲荣村、拉荣村、达金村、峡索村 |
朱拉乡 |
崩嘎村、坝村 |
|
错高乡 |
杂拉村 |
|
娘蒲乡 |
吾朗村、岗朗村、同吉村、朝朗村 |
|
加兴乡 |
白朗村、西朗村 |
附件3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综字[2012]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草原植被恢复和治理退化草原,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收取草原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自治区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请,经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准的,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需将收取的草原植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应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草原监理站(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自治区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以下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自治区以下各级之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上报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
西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表
计费单位:元/亩
序号 |
草地类型 |
收费标准 |
1 |
高寒草甸 |
3100 |
2 |
高寒草原 |
3100 |
3 |
山地草甸 |
3500 |
4 |
高寒草甸草原 |
3050 |
5 |
高寒荒漠草原 |
3850 |
6 |
温性草原 |
3500 |
7 |
高寒荒漠 |
3750 |
8 |
温性草甸草原 |
3450 |
9 |
暖性灌草丛 |
2950 |
10 |
温性荒漠草原 |
3750 |
11 |
低地草甸 |
3250 |
12 |
热性草丛 |
3200 |
13 |
热性灌草丛 |
3100 |
14 |
温性草原化荒漠 |
3500 |
15 |
暖性草丛 |
2800 |
16 |
沼泽 |
3100 |
17 |
温性荒漠 |
3650 |
18 |
人工草地 |
3250 |
备注: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活城镇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