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纳美诊所使用未在该诊所注册的执业医师为患者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诊所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要求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至工布江达县财政局国库。
二、对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政处罚
邱某未在纳美诊所注册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师、护士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邱某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邱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要求罚款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至工布江达县财政局国库。
工布江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