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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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各县(区、市)直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与紧要期
    (一)防火期设定。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二)防火紧要期。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防火紧要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二)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烧荒、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垃圾、生火取暖、玩火、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木炭、狩猎、烧火驱兽、丢弃烟头、祭祀、煨桑、燃放鞭炮等行为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行为。(三)严禁未经审批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焊接及工程施工等存在火灾风险的施工作业。(四)凡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防靠前驻防站和森防卡点的检查,做好登记入山和出山,凡阻拦、妨碍检查工作的,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处理。(五)凡因监护责任人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特殊群体人员失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进行教育警告;引发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禁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禁令规定,阻拦、妨碍执法工作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三)违反本禁令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以上处罚措施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森林警察大队共同实施。

    森林火警12119

    县森防指办:0894-541209913889040095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0894-541220215208040006

    县森林警察大队:13908949843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