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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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0

你合作社名称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XXXXXXXXXXXXXXX

住址:工布江达县某村

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6年3月23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细沙堆放区域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堆放的细沙未进行覆盖,现场可见明显扬尘痕迹,遇风易产生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未进行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19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并对该合作社生产作业与现状进行了拍照、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针对违法行为依法取证的实事和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的生产作业状态和环保实施的实际情况;

2.2026330我局提供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3.2026330你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4.2026330你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报批稿)、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布江达县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林环审〔2025〕31号)、工布江达县河道采砂许可证(藏工河20244号)、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关于2022年第一次河湖管护明察暗访情况的通报(藏河办〔2022〕12号)、工布江达县砂石料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批表(审定稿)、工布江达县砂石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六个)砂石矿采权办理相关资料、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基本情况。

5.2026330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合作社投产时间及正式运行等关键信息。

你合作社细沙堆放区域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堆放的细沙未进行覆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第三项“违反排污许可、水和大气污染、总量管理制度行为”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排污持续时间”为不足5天,等级为1;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后果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为1;裁量因素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为未受过处罚,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为30天以下,等级为1;裁量因素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等级为1;裁量因素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为1;裁量因素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等级为1;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 修正类别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等级为-2;修正类别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等级为-2;修正类别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级为0;修正类别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为-2;修正类别产业结构类型为其他类,等级为0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缴纳罚款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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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牛砂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