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2026〕01号
当事人名称: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平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XXXXXXXXXXXXXXX
地址:西藏工布江达县某村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合作社因2023年10月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河道红线重新划分,砂石场生产区和堆料区在河道红线范围内,需要紧急搬迁,因当时搬迁时间紧、任务重,在未能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情况下从原砂石场搬迁至现在砂石点,新砂石场于2024年5月完成搬迁,目前未进行生产,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我局制作《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2.2026年1月6日,我局制作《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新砂石场于2024年5月完成搬迁,目前未进行生产,处于停产状态;
3.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合作社的经营权以及投资金额;
4.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6号),证明合作社搬迁后的立项依据;
6.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编号D5404212024-0007)、《西藏工布江达县某砂石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林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藏工布江达县砂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林环审〔2015〕50号)》、《工布江达县某砂石矿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布江达县某砂石矿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西藏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某砂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西藏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某砂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方案》、《某村砂石场搬迁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某村砂石场搬迁至某点事宜(会议纪要)》、《某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解决某场临时用地的请示》、《关于某乡某场搬迁点选址意见书》、《某村砂石场承包合同》《某村某场补充协议》、《工布江达县某合作社基本情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工布江达县某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7.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关于全区河湖“四乱”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藏河办〔2023〕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在2023年3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通报;
8.2026年1月6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承诺书1份,证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承诺;
9.2026年1月6日,我局提供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环罚告〔2026〕01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根据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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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M-N)×[(A-1)÷4]×(0.6+B)
X=2000+(10000-2000)×[(1.056-1)÷4]×(0.6-0.24)
X=2000+8000×[0.056÷4]×0.36
X=2000+8000×0.014×0.36
X=2040.32元(大写:贰仟零肆拾元叁角贰分整)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行政处罚: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