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5月31日中共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党组第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林芝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锚定“四件大事”“四个确保”,把林芝建设成为全区改革开放先行区,努力在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做到“四个走在前列”工作中走在全区前列。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中共工布江达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林芝市委、政府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外出不在县期间,按排名顺序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综治维稳、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意见。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改革开放、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县委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优化公共服务,一切工作都向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聚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二条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三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县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使所确立的制度完备、简明、易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须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加强政府立法机构的审查和协调作用,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项目的谈判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改善和保障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应当率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应当深入落实县委关于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寺庙、学校联系点要求, 每年在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到联系点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联系点工作不少于2次,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围绕分管领域,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为各自分管领域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一把手”为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于年初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执行情况和决策落实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执行落实效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决策调整完善建议等重要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系统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级督查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推进决策执行,落实日常督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为基层减负工作具体要求,研究提出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严格落实计划管理、统筹整合、审核备案和计划执行制度,加大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履职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创新督查方式、规范督查程序,落实督查通报、强化督查问责、实施考核奖惩,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加大“督帮一体”“以督促改”工作力度,有力有序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应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政府各组成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
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重要报告草案。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
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自治区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县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政府各组成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九)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项目。
(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县级财政资金使用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一)县属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改制方案。
(十二)讨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三)县政府班子成员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十四)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五)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县政府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作为常列席部门全程列席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时应当重点突出、内容聚焦、言简意赅,每个议题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
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 分管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应先行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条 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应当报委托人审阅、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报请县委批准,会议总数不得超出年度会议计划。
第四十三条 对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做到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主题鲜明、观点合理,结构严谨、表述准确,严禁出现错别字、漏字重字、文理不通、逻辑混乱等低级错误。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综合性报告不得超过3000字、专项报告不得超过1500字;上报县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文一事、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不得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种。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决定。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和一般程序性的办件, 原则上当天收、当天办;需核实、了解情况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原则上在收文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报出。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无特殊原因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当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发文总数不得超出年度发文计划。
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二条 代拟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必须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得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防止穿靴戴帽、空话套话,做到精简、务实、管用。自治区层面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原则上只配套到县一级,乡镇或部门不得层层配套。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发布指令性文件或者在文件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需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由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值班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县政府日常值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负责值班工作的内设机构统筹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具体工作由值班室或履行值班职责的科室(以下统称值班室)承担。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 24 小时政务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置、报送工作。
(三)负责传达和督促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
(四)负责指导并督导检查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五)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置突发事件。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要24 小时坚守岗位。日常带班和周休息日、节假日带班,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或在本地电话带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要安排领导在单位带班。
县政府系统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安排雇员、临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或工勤人员等顶岗值班。值班人员要熟悉值班业务和岗位要求,及时接听电话,掌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去向及联系方式,遇到突发事件及时请示报告。值班、带班人员遇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擅离职守或未在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值班电话应为固定座机电话,响铃 3 声内必须接听电话,严禁呼叫转移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建立完善值班工作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室机制运行不完善等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 1 次的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程序问责追责。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县(中、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本系统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和上报等工作。县政府总值班室具体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县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向县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县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外出按林芝市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外出,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建设创新政府、学习型政府。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西藏海拔高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标准更高,牢固树立西藏客观条件特殊但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没有任何的特殊性,牢固树立西藏氧气少气压低但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定理想信念的标准不能降低,持续整治“四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着力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改进工作作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建设廉洁政府。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要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 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七十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查研究要讲实际、求实效, 力戒形式主义,调研结束后,应当向县政府提交调研报告。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3日印发的《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工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