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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布江达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工布江达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布江达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等各类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产业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原则,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布江达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产业园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林芝市关于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园区年度发展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园区有关管理规定和促进园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各项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统筹推动园区种养、加工、物流、研发、服务等,总结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先行先试、创新提升的经验做法。

(四)负责园区企业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监管等工作,改善投资环境,做好落户项目服务对接,保障园区农牧民群众与企业合法权益。

(五)负责开展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灾害预警、管理决策等农业信息化工作,为园区提供智能服务。

(六)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协助做好园区农畜产品质量监管、财务会计监督、税收征收、金融投资等工作。

(七)研究制定品牌营销、龙头企业培育,名牌产品打造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县委、政府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落实管委会各项决议;(二)办理企业入园相关手续;(三)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四)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五)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入园管理

第六条 入园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园发展规划;(二)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承诺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入园审批程序:(一)企业提交入园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三)工布江达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评审;(四)签订入园协议。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产业园内企业应当:(一)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 (二)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三)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六)企业加强用电管理,严禁偷电和私搭电线,确保用电安全规范;(七)按照园区总体布局,统筹园区土地开发利用,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审批,严禁入驻企业私搭乱建。

第九条 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企业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

第十条 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落实用地保障政策;(二)提供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三)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四)帮助拓展市场营销渠道。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二)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三)技术培训和人才服务;(四)信息服务和市场推广;(五)纠纷调解和维权服务。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再承租需经书面同意才能退出,租金不予退还,不赔偿装修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四)停产一年或者破产。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筑功能、规模和控制指标。

(六)不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八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管委会所聘请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需遵循以下工作规则:(一)工作规范:保安需做好值班值守,严格执行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每日对责任区域进行3次及以上巡逻并记录;保洁人员需按“先扫后拖、重点清洁”原则,每日9:00前完成公共区域清洁,确保无杂物、无异味;(二)纪律要求:所有人员上岗需统一着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工作期间禁止玩手机、闲聊等与工作无关行为,保安严禁酒后执勤,保洁严禁私自挪用公共物资;(三)若出现脱岗、清洁不达标等问题,首次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工资,三次予以辞退。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