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十届县委常委第99次会议研究,县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跟踪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布江达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其主要过程即项目从开工建设,由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直到项目竣工,并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后,实施阶段跟踪评审基本结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布江达县国家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及本级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
第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对项目投资有影响的事项或者对项目建设成本有影响的事项都在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范围之内,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的形式包括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概算执行的监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评审、项目付款和工程结算的审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辅导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实施阶段跟踪评审以工程造价控制为核心,以减少财政投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通过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各阶段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项目建设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达到投资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实施阶段跟踪评审报告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产生和责任
1.工布江达县财政局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指导开展实施阶段跟踪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并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实施阶段跟踪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从业)印章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实施阶段跟踪评审时,应当遵循“依法评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施阶段跟踪评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评审工作行使的是财政监督、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及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职责。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因变更或调整增加的投资在概算内无法调剂解决的需报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及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 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各项结算、资金拨付和预付款扣回、进度款拨付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与监督,防止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合理拨付工程款并及时审查价款结算发票;了解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帮助建设单位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与造价控制有重大关系的会议。
第十四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现场踏勘需求的,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配合并陪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由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对照项目概预算,总结、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核。
第三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工程量、造价变动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并收集工程实施过程中例会汇报材料、例会会议纪要、专项施工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监理周报和月报,建设单位发出的各类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指令、现场签证、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认真做好现场工作日志,对现场发生的造价问题及时进行咨询、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评审资料应由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当场签收,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其他参建各方索取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做好对临时应急工程、突发事件的记录工作,同时应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填报规范、准确的签证,并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隐蔽工程、临时设施应留有影像资料;对所有签证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签证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避免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
第十八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参加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主要隐蔽工程或重点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参与见证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出具实施阶段跟踪评审报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施工单位报送的送审结算及时审核,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条件下,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通过召开评审业务会解决。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了解实施阶段跟踪评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评审付费
第二十二条 付费原则及标准
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付费原则,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支付,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其派出的评审成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2.付费标准在自治区和市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暂时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施阶段跟踪评审报告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审查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将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财政评审委托业务合同及职业道德规范,不违反程序,不徇私情,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隐瞒、变更或曲解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禁止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项目内部资料和信息,由于资料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财政部门将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尽量提供必要的工程场所), 积极配合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除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费
用付费标准
附件:
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费用付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费用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结合工布江达县实际,现制定《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评审费用付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工布江达县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评审费用付费
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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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费基数 |
X<500
|
500≤X≤2000 |
2000 |
10000
|
>50000
|
备注 |
|
1 |
工程概算编制 |
建设项目总投资 |
2.5‰ |
2‰ |
1.8‰ |
1.6‰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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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工程量清单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4‰ |
3‰ |
2.2‰ |
1.8‰ |
1.5‰ |
|
|
3 |
招标控制价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1.8‰ |
1.6‰ |
1.4‰ |
1.2‰ |
1.‰ |
|
|
4 |
工程预算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3.5‰ |
3.0‰ |
2.5‰ |
2.0‰ |
1.5‰ |
|
|
5 |
工程结算审查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7.0‰ |
6.0‰ |
5.0‰ |
4.0‰ |
3.0‰ |
|
|
6 |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7.0‰ |
6.0‰ |
5.0‰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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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
鉴证标的额 |
10.0‰ |
8.0‰ |
6.0‰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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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竣工决算编制 |
建设项目总投资 |
1.5‰ |
1.2‰ |
1.0‰ |
0.8‰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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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计费时应降低50%计算。
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证”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工程开工建设到竣工决算审核的全部.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