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央企国企承建工程建设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积极推进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全面治理央企国企承建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央企国企的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央企国企)在工资支付领域的率先垂范作用,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结合林芝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机制
(一)定期研究会商。市县(区、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定期组织YCED林芝分公司、西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涉央企国企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实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判解决相关问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督办问题线索。对欠薪平台、信访系统反映的欠薪问题线索,由市县(区、市)根欠办、信访部门定期向涉央企国企相关建设单位调度、通报核处工作进度,并对问题线索核处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采取专项督办行动或个案重点督办的形式,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妥善处置。
(四)健全维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能源等行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涉央企国企项目相关建设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行业领域、本工程项目的欠薪投诉举报问题。维权工作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机制
(七)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在涉及央企国企承建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与央企国企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八)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央企国企要建立农民工名册并在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安装考勤设施设备、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建筑工人要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进行实名考勤,并动态更新管理。
(九)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央企国企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央企国企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劳资专管员要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央企国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依法采用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替代。
(十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央企国企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对将人工费用作为工程款拨付给央企国企的,由建设单位督促央企国企按规定比例向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缴存人工费用。
(十二)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央企国企。央企国企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十三)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央企国企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央企国企及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十四)落实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央企国企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央企国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央企国企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全面落实源头保障机制
(十五)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能源等行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督办因上述行为引发的欠薪案件;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六)加强建设工程过程监管。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将人社部门的意见纳入竣工验收环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四、全面落实诚信体系机制
(十七)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各县(区、市)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罚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八)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纳入行业部门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西藏地方征信平台等,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涉央企国企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治欠薪成效纳入央企国企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妥善处理欠薪问题的企业,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