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组织调查研究,围绕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改革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贯彻落实、促进改革、推进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承办县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
(四)综合协调金融工作,跟踪了解和调查研究全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负责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建议、意见、议案、提案的督办工作。
(七)负责政务信息和电子政务的规划、组织、协调、执行、业务指导及县人民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负责县人民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与县委、人大、政协、驻军和武装部队的工作联系;负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接待工作。
(九)协助政府领导做好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政府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十)负责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备案、清理、上报工作;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负责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由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负责及时清理政府规章,编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布的所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四)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负责培训、考核县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十五)开展政府法治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交流;负责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增强信访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十七)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负责办理县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市及其他县转办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十八)负责协调信访工作宣传和信访信息的汇集、分析、报送、发布;负责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综合协调处理全县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承担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负责综合执法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十一)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定县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三级五覆盖”,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