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办法,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创新社会组织的治理方式。
(三)执行有关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接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抚恤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民政部门规定人员的评残换证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民恢复重建;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六)拟订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参与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做好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审核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提出扶持乡村兴办经济实体的建议。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建议;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公益捐助工作。监督实施全县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民政项目的实施工作,拟定民政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政基础设施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民政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审核、论证、验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督促检查各类福利、救助机构、福利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