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小水电建设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指导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县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牧区水利、农村水利、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水利行业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和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组织编制全县水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全县水利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