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公安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为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提供重要情报信息;指导县公安机关开展维护稳定和反分裂斗争工作,组织实施反分裂斗争重大行动。
(三)负责侦办各种危害国内安全的犯罪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邪教犯罪案件和涉毒案件。
(四)负责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爆炸、暗杀等恐怖案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宗教领域、文化领域、经济领域及其他特殊领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预防、处置重大灾害事故、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其他特种行业工作。
(六)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等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七)依据国家法律对治安刑事拘留人员执行刑罚;负责对执行刑罚人员进行教育。
(八)依据国家法律对治安拘留人员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对被裁决治安拘留人员、司法拘留人员进行教育。
(九)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和指导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重大案件的技术侦察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对外国人进行管理,对县内公民出入境进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
(十一)指导、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公安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组织、协调对邪教、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办和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公共信息网络或计算机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五)掌握全县毒品犯罪活动情况,预防、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毒品案件侦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教育工作。
(十六)拟订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及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有关警用装备、器材、物资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七)统一领导县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全县消防工作,协助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对驻县武警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承担全县范围内重大警卫任务。
(十九)拟订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县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开展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二十)组织、管理全县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抚恤等工作;开展公安宣传工作。
(二十一)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履行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十三)履行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五)指导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二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