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地区民族、宗教政策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宣传教育。
(二)实施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事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经费、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负责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寺庙和僧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及寺庙员额核定工作;负责宗教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执事人员和经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做好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五)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
(八)负责指导管理县内社会宗教(社会流散宗教从业人员、宗教用品)工作,拟订其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九)配合专门机关揭露打击达赖集团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破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一)协助县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寺庙文物的保护工作。 负责寺庙维修项目申报工作,重点安排年久失修、险情重大或因自然灾害面临坍塌危险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二)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接待国内外民族、宗教团体的来访。
(十三)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十四)监督检查全县宗教场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