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区)直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布江达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42个)
1.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行政审批和便2.工布江达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能源局、数据管理局、投资促进局、国防动员办公室)7.工布江达县财政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工布江达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工布江达县自然保12.工布江达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移民 13.工布江达县消防救援局(工布江达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有关要求
(一)本公告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本公告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清单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三)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加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县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由县司法局商县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的主体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四)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权限,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五)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进行备案;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六)实行国家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县司法局)备案。
工布江达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5日